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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海陽當天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說明時表示,草案對不得奏唱、使用國歌的場合和情形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歌,公益廣告是可以的。有的建議將不得奏唱、使用的情形集中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為鼓勵和提倡公民和組織奏唱國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關于奏唱禮儀,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對于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行為,草案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對國歌的教育問題作了規定。張海陽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學校不僅應當教唱國歌,還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讓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原標題:國歌法草案二審 擬規定國歌不得用于商業廣告)